根据《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不断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获释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拒绝,为深入开展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建设工作,制订《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全面推行)》。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不断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获释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2017〕40号)拒绝,急剧前进载体建设、充分发挥样板效应和引导起到、打造出区域性信息消费创意应用于高地、规范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建设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消费样板城市是指积极开展信息消费涉及工作,合乎信息消费样板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称号的城市。第三条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分成综合型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样板城市两类。
综合型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在提升信息消费供给水平、不断扩大信息消费覆盖面、优化信息消费发展环境等方面展开综合样板。特色型信息消费样板城市融合本地优势,在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新型信息产品消费等四大重点领域的某一个或多个方向独具特色且具备核心竞争力,展开特色样板。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管理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建设工作的的组织积极开展和前进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总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组织本地区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的建设工作,因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展开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五条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实施申报制,凡具备条件的城市均可申报。其中,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可必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其他城市(地级市及以上)需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报。
第六条综合型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申报基本条件:(一)申报城市推崇发展信息消费,有具体的机构前进涉及工作,并积极主动展开样板城市建设。申报城市将信息消费工作列为市政府或涉及部门的重点工作任务或绩效考核项。
(二)申报城市信息消费环境较好,实行支持性政策,已竣工或计划在未来三年内立项建设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或信息消费公共服务平台等。(三)申报城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快速增长动力更为强大,居民不具备较好的信息素养、较强的信息消费意愿和能力。
信息消费应用于样板基础好、普及度低、推广性强劲。(四)申报城市不具备较强的信息产业实力,新技术、新产品、新的业态和新模式发展活跃,网络覆盖、移动支付、租车物流等基础承托能力扎实,引领政策和配套措施完备。(五)申报城市已积极开展或计划积极开展信息技能培训、信息类职业技能大赛、研讨会、论坛、展出展出等各类活动。
综合型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应以严苛总量掌控。第七条特色型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申报基本条件:(一)申报城市推崇发展信息消费,有具体的机构前进涉及工作,并积极主动融合地方特色展开样板城市建设。(二)申报城市信息消费环境较好,实行特色领域支持性政策。
信息消费涉及工作推广性强劲。(三)申报城市在特色领域总体发展水平较高,在全国具备领先地位。(四)申报城市已竣工或计划在未来三年内立项建设特色领域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已积极开展或计划积极开展特色领域的信息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大赛、研讨会、论坛、展出展出等活动。
特色型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应以按生活类信息消费、公共服务类信息消费、行业类信息消费和新型信息产品消费等四个领域总量掌控。第八条申报城市不能从“综合型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和“特色型信息消费样板城市”中自由选择一项申报。
申报特色型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可以自由选择若干特色领域同时申报。第三章申报流程第九条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申报由城市当地人民政府联合,专责协商涉及部门资源和的组织申报工作。第十条市级人民政府将申报材料请示至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全案后将申报材料原件及电子版请示工业和信息化部。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市人民政府直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一条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申报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城市所在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的全案引荐文件(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不须要获取);(二)《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申报表》(闻附件1)和《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申报书》(闻附件2),涉及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资料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资料工作主管职能部门公开发表或确认的数据不尽相同;(三)其他必须获取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展开形式审查,审查内容还包括申报城市否合乎基本条件、申报材料否齐全等。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城市,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展开评审(适当时展开实地考察),评审通过后,的组织现场博士论文,最后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审批。第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通过评审的信息消费样板城市下发文件月公告,并颁发“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综合型)”或“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特色型)”称号。
第十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以每年对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申报结果展开集中于公告一次。第四章样板工作第十五条信息消费样板城市不应迎合新形势、新趋势,创建完备协同前进机制,具体部门职责,大力实施不断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涉及工作,协同前进实施数字经济、大数据、“互联网+”等国家根本性战略。
第十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部省市协同工作机制,强化对样板工作的督导检查和监测管理。信息消费样板城市不应大力因应和反对,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当地信息消费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强化对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在规划布局、品牌宣传等方面的反对,推展样板城市信息化和软件服务业涉及的重大项目发展。对评为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称号的地方,在新型信息消费样板项目、电信广泛服务试点等方面给与希望反对,推展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发展与涉及工作同步前进,充分发挥样板造就起到,引领更加多地方减缓推展信息消费工作。
第五章动态管理第十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信息消费样板城市展开动态管理,实施解散机制。第十九条已评为的信息消费样板城市每年递交工作进展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城市展开复查评估,主动的组织专家展开实地评估,对于通过复查评估的信息消费样板城市,之后保有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称号。
第二十条对于已评为的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经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必要公告解散,撤消信息消费样板城市称号:(一)找到不存在弄虚作假不道德;(二)复查评估不合格;(三)再次发生毁坏信息消费环境的重大事件;(四)消极应付样板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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